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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洲专利授权后的异议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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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方安思达知识产权代理收到客户提出的疑问,他们收到了欧洲专利局下发的异议期届满通知书(如下),那么问题来了,什么是欧洲专利的异议期?谁可以提出异议?本期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欧洲的异议制度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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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       异议提出的时机

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第99条第(1)款规定,异议申请必须在原欧洲专利授权公布之后的9个月期限之内提出。

 

2.       提出异议的主体

任何法人或者自然人,必须以书面的、合理的陈述向欧专局慕尼黑、柏林、海牙分局提交异议请求书

 

3.       异议的理由:

异议必须基于下列理由之一:

1)专利主题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,即欧洲专利的主题因为缺乏新颖性、缺乏创新性、和/或不能用于工业应用、或者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的排除性规定,例如道德规范等而不能获得专利的;

2)公开不充分,即欧洲专利没有足够清楚、完整地公开其发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发明;

3)欧洲专利的主题范围超出了原始提交的范围

注意:缺乏单一性不构成异议的理由

 

异议请求书:

必须包括:异议人的联系方式、被异议的欧洲专利细节、异议请求的范围和意见陈述

 

异议的费用:

申请的异议的基本官费为775欧元,但实际费用远不止于此

 

欧专局的处理机制及异议结果

欧专局在接到书面的异议通知后,由3名审查员组成异议部(the opposition division),通常由异议部中的一位成员领导异议程序,根据异议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作出裁决在这个过程中,如果有一方请求启动“口审程序”,异议部将不能拒绝这一请求。口审程序类似于非正式的小型听证会,双方的欧洲专利律师陈述各自的论据,通常会当场做出裁决,并随后发布正式的书面裁决。异议决定分三种:维持原授权专利;撤销原授权专利;部分维持原授权专利。对裁决决定不服的任意一发,可以重新提交上诉。

 

方安思达的公司业务和团队始于2006年6月,尤其擅长专利方面的法律事务,在中国专利检索、专利申请、PCT国际申请以及国外专利申请、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、专利侵权、企业专利战略等方面具有大量的实践经验。并且,我公司已与多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,能为中国客户向国外申请专利提供全方位的服务。

 

 

本文编译整合自:

http://www.epo.org/about-us/jobs/examiners/what/opposition.html 

https://www.epo.org/law-practice/legal-texts/html/epc/2016/e/EPC_conv_20200701_en_20200620.pdf

 

2020年8月18日 14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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